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齐齐哈尔军分区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和沈阳军区、辽宁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2008〕8号)文件精神,市人防办结合我市人防工作实际,通过调研、座谈讨论、广泛征求意见等形式,代市政府、军分区起草了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并于2009年11月3日以齐政发[2009]47号文件印发。
      该意见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我市人防建设的重要法律依据,指导性与前瞻性强,加强了对市本级、县(市)区人防工作的指导力度,并对重点工作予以进一步明确,使实施意见内容不断完善。一是坚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在起草过程中,将合法性原则作为最基本的原则,将《人民防空法》和省、市人防条例作为基本遵循,并将具体条款内容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比照,防止出现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现象。二是认真组织调研。由李富国副主任带队,市编委办2名同志参加的6人学习考察调研组,利用12天的时间,先后对松原市、长春市、铁岭市、沈阳市、大连市、北京市朝阳区、天津市东丽区7个市、区人防办进行了学习考察调研。主要考察了人防经费纳入本级地方财政预算情况;县、区人防机构设置以及通信站、质量监督站、人防执法队等事业单位人员机构设置、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情况;防空地下室建设以及防空地下室产权的归属情况;人防税、费等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义务工费”的收缴及使用情况5个方面。这次调研使我们开阔了视野,学到了很多先进做法和经验,为起草我市的实施意见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在组织市办本级和县(市)、区人防办学习国发〔2008〕4号和沈阳军区、东北三省〔2008〕8号文件原文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县(市)、区人防办和市办各处(科)的意见和建议,吸取了外地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形成了实施意见初稿。在形成初稿后,又进行了10多次修改和完善,市人防办主任常务会议进行了多次反复研究和讨论。四是积极多方协调。为使我市的实施意见有针对性和操作性,解决县(市)、区人防办的执法主体资格等问题,将“四个纳入”、县(市)、区人防办机构设置、人防办直属事业单位设置等重点内容分别向市政府和军分区做了专题汇报,同时上报了实施意见初稿。市政府候洪斌秘书长召集发改委、财政局、人事局、编办、人防办等部门召开了专题协调会;军分区就落实实施意见中的几个主要问题向市委议军会作了专题汇报。在市委议军会上,市委书记杨信、市长刘刚分别就如何加强和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作了重要指示;分管人防工作的市委常委、副市长赵万山对实施意见的出台十分重视,多次过问进展情况,对初稿亲自进行了批阅;市人防办主要领导也亲自出面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与市财政、市编办协商有关条款内容。市法制办对实施意见进行了审核把关,提出了宝贵意见。11月份,市政府和军分区联合出台了《关于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齐政发[2009]47号),为规范和推进我市的人民防空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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